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了解掌握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的支持事项,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5号),制定《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以下简称“资助政策”),作为实施项目申报的操作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区域: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漕河泾园、金桥园、闵行园、陆家嘴园、世博园、杨浦园、虹口园、黄浦园、闸北园、静安园、徐汇园、普陀园、长宁园、奉贤园、青浦园、松江园、金山园、嘉定园、宝山园、崇明园。
二、政策内容:支持符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主要围绕支持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等资助重点,明确具体资助事项、资助标准、资助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条件等内容。
三、使用方法:项目申报须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6号)和资助政策明确的申报条件,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经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在线申报。
四、其他要求:
1、凡在申报条件中要求是“张江示范区试点平台”的,需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市有关部门共同批复确定;凡需“张江示范区试点平台汇总后统一申报”的,由具有试点平台资格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不单独受理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凡在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建设试点第三方管理机构推荐函”的,该函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管理评估试点平台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凡在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数据库数据与园区管理机构共享承诺书”的,均应建立与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分园管理机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3、在“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专项中,单个企业只能申报贷款贴息、债券融资、融资租赁资助事项中的一项。
4、在“园区生态环境建设”专项的资助事项中,不包括园区道路、绿化、照明和基础设施及景观建设项目。
5、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专项中,对张江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的奖励,由分园管理机构推荐,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评选后择优奖励。
6、采取事后一次性补贴方式的资助事项,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申报预算,项目审计、验收与评审立项一并实施,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模式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7、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土地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工资等。
8、项目单位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在项目申报时予以承诺。
五、资助政策的实施时间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5号)的实施时间同步,即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