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的经费管理,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由专项资金支付的项目经费管理、评估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预算相符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业务委托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和培训费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经费。项目经费来源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包括自有货币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项目申报时已发生的符合预算要求的资金可列入自筹资金。
第四条(项目审计) 指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工作,除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项目外,对申请资助的项目均需进行审计。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条(评估工作) 包括对项目的预算评估、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和对管理主体实施项目管理及项目综合效益的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管理主体)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张江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区县政府及分园管理机构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推荐和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七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评估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经费保障)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审计和验收工作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其经费由委托方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支付。相关经费按事后补贴方式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申请) 预算申请与项目申请同步进行。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经费预算编制说明》和统一制作的各类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交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各科目资金使用目的和计价依据的预算编制说明。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项目只需编制经费预算总额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要求说明自筹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来源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条(预算评估) 项目预算经初审后评估。重大和重点项目的预算初审分别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初审需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运营状态、落实自筹资金情况和专账管理情况,未经初审的项目不予评估。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估,主要评估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测算依据,对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资金能力做出评价。预算评估意见及调整建议反馈至分园管理机构,分园管理机构组织调整合规后同项目任务书一并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并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批复) 预算编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主任会议审定。经主任会议审定的重大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重点项目根据审定结果下达预算书面批复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备案。对未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告知各分园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是管理主体实施经费拨付和监管,承担单位执行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管理合同和项目计划任务书文本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 管理主体在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重点项目管理合同由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非机关法人的分园管理机构由区县政府指定部门代章)。有合作单位或子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主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或子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作为项目管理合同的附件,明确各方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并接受管理主体监管。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可后方可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改变名称,须经分园管理机构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后变更合同。项目管理合同不得转让。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预算内容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须按照预算申请、评估和批复的程序办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调整除设备费以外的其他科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由管理主体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和培训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支出。调增的科目不得超过预算编制要求限定的比例。
(三)项目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导致确需调增时,在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且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如需对设备费预算调减时,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由管理主体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不得用于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和培训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在项目结束并通过审计和验收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拨付分为市级资金拨付和项目经费拨付两个阶段。
(一)市级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拨款申请拨付市级资金。重大项目资金按市政府批复拨付至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张江专项资金专户;重点项目资金按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和分园所在区县政府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拨付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项目经费拨付。管理主体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并视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至承担单位。重点项目经费由分园管理机构向区县财政局递交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局拨付市区两级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须分阶段拨款的项目,待通过相关评估后拨付。除事后一次性拨付的项目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拨付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分阶段拨付和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
(一)分阶段拨付:即按合同生效、中期评估和验收三个阶段拨付项目资金。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可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经费的40%;在中期评估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再拨付40%;在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审计和财务验收核定数额为准拨付余款,拨付额不超过20%。中期评估和验收结果均须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二)一次性拨付:包括事前立项事后一次性拨付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拨付。事前立项事后一次性拨付的项目资金,在通过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拨付的项目资金,在批准立项并在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专户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内容) 对分阶段实施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中期评估项目申请和自评报告表,中期评估内容、标准、评分和评估报告表文本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 中期评估按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估和管理主体评估的步骤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评估。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实施。在自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中期评估截止日,提前30个工作日向管理主体提交中期评估申请及有关资料。
(二)管理主体评估。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在组织评估前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评估方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有选择地参与评估。中期评估应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中期评估的,应于合同约定的中期评估截止日前30个工作日书面报请管理主体批准。各项目的中期评估意见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必要时协调市有关部门参加。受托第三方机构须按要求进行中期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表。
第二十条(结果运用)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需要复议与未通过三种。对于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按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工作。对未通过中期评估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内容) 项目审计内容按审计规定确定。重点审计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情况;项目资金收支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决算报表填制和决算报告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及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 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由分园管理机构会同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实施,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实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 管理主体应选择符合市、区(县)政府审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审计机构。审计机构依法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向委托方提交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可视情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必要时延伸审计至项目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和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经审计需整改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政府监督实施。对经审计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由管理主体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调整,其调整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视情确定剩余经费的拨付。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内容) 对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拨付资金的项目在立项时一并验收。对分阶段实施和事前立项事后一次性拨付资金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申请和自验收报告表,项目验收内容、标准、评分和验收结论报告表文本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按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和管理主体验收的步骤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实施。在自验收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主体提交验收申请和报告表,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及验收所需其他资料。
(二)管理主体验收。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验收。在组织验收前,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验收方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有选择地参与验收。项目验收应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须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截止日前60个工作日书面报请管理主体批准。各项目验收报告表等材料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重大项目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必要时协调市有关部门参加。受托第三方机构按要求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结果运用)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需要复议与未通过三种。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拨付后续资金。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工作。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且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后续资金。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是对管理主体实施项目管理及所实施项目综合效益的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样本,绩效评价内容、标准和评分表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分园管理机构汇总重点项目的实施效益并总结项目管理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区县政府提出评价意见后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重大项目的实施效益和各分园重点项目实施效益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会同市有关部门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个项目的绩效评价结合项目中期评估或项目验收实施。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专项资金年度工作和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形成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县政府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任务未能完成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分园予以批评,并根据整改情况安排下年度预算。
第九章 资金结余
第三十一条(资金结余) 结余资金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及合理后续支出后的余额。重点项目结余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区县财政,留存区县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区县财政将留存资金数额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重大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专户。结余资金可在张江专项资金同一轮执行期内滚动使用,本轮执行期结束后,重大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重点项目结余资金的市级拨款部分由区县财政缴回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资产清算) 具有本办法规定责任追究事项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因故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完成账目与资产清算并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管理主体提出清算申请,由管理主体组织清查处理。
第十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记录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诚信情况,作为参加项目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积极推进项目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共享,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相关文件,所制定的预算编制说明、项目申请书、项目管理合同书、项目计划任务书和涉及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相关文本均可张江示范区门户网站下载。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年度报告制度。分园管理机构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后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向市政府专报。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由管理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终止项目实施。对终止实施的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停止拨付其专项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并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配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提交审核、评估、审计、验收工作所需各类证明、财务资料和文字数据等材料弄虚作假或杜撰失真的项目;
(二)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和合同及任务书约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擅自改变预算科目经费用途,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主体的项目;
(三)不按规定提出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申请或延期评估或验收申请,导致评估和验收无法实施的项目;
(四)未通过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又不按要求整改或无法整改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保密责任) 项目评估和审计工作涉及科技及商业机密的,受托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保密职责,在未征得委托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前,不得泄漏被评估或审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文本资料) 以下文本资料可从张江示范区门户网站(网址为www.hgeall.com)下载。《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经费预算编制说明》;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管理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期评估项目申请和自评报告表;中期评估内容、标准、评分和评估报告表;项目验收申请和自验收报告表;项目验收内容、标准、评分和验收结论报告表;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样本,绩效评价内容、标准和评分表。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试行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工作事项一览表
2.张江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相关表格及文本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