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本市在“十三五”期间继续设立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瞄准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目标,打造创新环境开放包容、创新主体高度集聚、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若干创新成果国际领先的科技园区。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投入机制、完善资助方式、优化资金管理、发挥政策效应。
(一)聚焦创新。加大对有利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聚焦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功能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
(二)统筹联动。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通过错位支持、统筹管理,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协同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执行监督,公开使用信息,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区域)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个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张江核心园、临港园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和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共同设立,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由市级财政与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各分园7亿元);各分园所在区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年安排合计不低于7亿元。2016—2020年专项资金五年累计按不低于85亿元安排,其中:市级50亿元,各分园所在区35亿元。
(二)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和分园所在区财政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分年安排。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支持建设新型便捷的“双创”空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等;支持创建生态园区、智慧园区和生产性服务环境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的高科技园区。
(二)集聚培育高端人才。支持国家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创设新型人才培育和服务机构;支持培育和引进急需人才;支持产学研人才流动,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公寓以及为园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的平台项目。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应用;支持创制行业标准、国家和国际标准;支持产学研协同转化创新成果和开放合作创新。
(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产业资源和研发机构;支持重大科学设施配套;支持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创新成果应用服务中心,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在各分园实施的重点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围绕张江高新区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上半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制订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分园申报项目,实施项目评审,于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编制。
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编制,落实并确定承担实施重大项目的分园。
(二)项目预算审核和批复。每年9月底前,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下一年度分园重点项目预算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预算进行会商复审,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提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同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市级资金分区分配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财力结算。
(三)项目预算调整。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批复后,应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年度预算,新增项目安排预算按年度项目预算编报程序,提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已批复项目间调整预算,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每年10月底前,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将本年度调整后项目预算的市级资金分区清算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一并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财力结算。
第八条(资金拨付)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书面批复意见,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级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
年度执行中,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第九条(审计监督)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条(绩效考核)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分园所在区政府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园区项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分园所在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使用方向和资金管理要求等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