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1997]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现将《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科技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于意见》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在沪从事高科技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科技企业》及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鼓励高科技企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对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征城市建设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及随迁子女的入托(园)、就读等问题。
?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高科技企业引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报人事局审批。
? 第四条 高科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本市高科技产业化的总体目标以及本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增加有关投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 鼓励高科技企业与海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手设立科研、学术、培训基地,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条件。
? 鼓励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沪开设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
? 第五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高科技企业要注重通过项目公开招标等形式,让优秀的年轻专业技术人员领衔,承担重要工程和重要项目的科研任务。
? 第六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率先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参照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 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利、非职务发明和专有技术,价值量化后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
? 第七条 高科技企业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高科技企业工作,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高科技企业可通过建立住房奖励基金,优先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住房困难;也可提供住房补贴,或者以合约等形式提供住房。
? 第八条 对高科技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等限制,予以破格评聘中、高级职务。
? 第九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高科技企业兼职,从事促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科技企业兼职,可以兼薪。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不应损害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并应就兼职报酬、保守技术秘密等事项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 第十条 对促进高科技产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政府和企业给予重奖,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委、办可以设立高科技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加速高科技产业人才资源的开发。
? 第十二条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高科技产业人才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共同协调高科技产业人才的稳定和引进工作,指导高科技企业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
? 第十三条 本市和在沪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