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转向资金扶持办法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30

(沪财企[2006]66号)

为加快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切实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市各类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转化项目以及投资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专项扶持。

二、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上述1-3类扶持对象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三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三、转化项目核定程序
转化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先期核定:
1、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政扶持。
2、申请企业应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并将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成果转让合同送主管税务部门。
3、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4、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

四、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
(一)企业申请转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
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1、《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
4、工商登记复印件;
5、分月销售明细表;
6、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7、纳税明细表;
8、税单复印件;
9、会计报表复印件;
10、自主知识产权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11、财税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由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二)企业申请投资转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程序
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1、投资协议、验资报告;
2、被投资单位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会计年报、经财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对应投资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企业纳税清单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
4、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5、《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6、财税部门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的申请资料应由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三)个人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
1、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在取得转让收益后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收益确认表》,并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规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在个人所得税缴纳后一个月内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并持下列材料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1)个人所得税纳税税单;
(2)纳税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收益确认表》;
(3)纳税地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纳税地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纳税地财政部门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1、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规定及时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有关财政扶持政策。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定期向市局报送有关政策享受情况汇总表,及时反馈信息和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落实政策审核不及时、执行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列入财税部门行政信用等级评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