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30

(沪国税所[2009]56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列入报批类管理。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

  二、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业务,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生境内技术转让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复印件一份;
  3、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复印件一份;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附后);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中文译本)和复印件一份;
  3、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复印件一份;
  4、市商务委员会盖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和复印件一份;
  5、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主管税务部门在受理时与原件进行核对,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