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1-30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种子资金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种子资金的宏观管理及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预算、监督验收。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 理,将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进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处于研发初期到中试转化阶段,具备一定的技术基础,有望实现产业化。?

  第五条 申请种子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
(三)有明确的项目领头人和实施条件。?

  第六条 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成果(技术)来沪创办企业,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条件:
(一)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
(二)明确的项目(创意、产品)定位及其市场、经济目标。
(三)须有二位以上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种子资金优先支持在本市高新技术园区、孵化和产业化基地内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种子资金项目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申请项目的企业原则上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有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等给予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支持。

?  第十条 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40%的资助金额,以无偿拨款方式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启动技术创新项目和资助科技人员带技术(成果)创办企业。第二期为60%的资助金额。

?  第十一条 只有达到第一期资助资金支持目标的项目,才能获得第二期资助资金。

?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第二期资助资金的有偿资助方式。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受理种子资金项目的申请。

?  第十四条 符合种子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高新技术园区(含一区六 园)、创业中心等单位推荐,直接向委托机构申请。

?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12月。

?  第十六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一)。
(二)凡申请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则须附加填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办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二)。
(三)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种子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三)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市场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

  第十九条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以《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五章 审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 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委托机构按市科委要求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

?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一般由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其中科技专家(含技术、管理)不少于3位,经济专家(含金融、财务)不少于2位。

  第二十三条 凡通过专家或评估机构评审的项目,由委托机构汇总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凡经市科委批准的项目,将以文件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科技人员),并由委托机构与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合同书签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立项审理未获通过或未获市科委批准的项目,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科技人员)。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市科委立项支持的项目,由委托机构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等。

?  第二十七条 种子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试制、中试所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签约后按合同规定拨付。

?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进入第二期资助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递交项目第一期实施报告,经委托机构组织评估,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第二期资金资助。?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委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委托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委审批。

?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视项目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修改。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