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13〕64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工作部署,对2013年制定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经修订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建设,规范高效地使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张江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2011〕7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通过张江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分园管理机构推荐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指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的项目,重点项目指各分园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申报并推荐的项目。
已获得本市和区县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张江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张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所在分园的区县政府应按获得的市级支持资金,以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申请主体需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良好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并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类管理服务型企业和面向张江示范区内各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
(二)为张江示范区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第三条 资助重点
张江专项资金重点资助符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及各专项规划,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张江示范区重点工作安排,推进张江示范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能级,体现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的推广应用,促进各分园整合优势资源、协同发展的项目。
(一)优化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简称“优化环境”)
资助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支持智慧园区建设;资助知识产权服务;资助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或相关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和实施股改并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先行先试;资助符合各分园产业定位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资助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项目,支持国家和市级生态示范园建设(不含基本建设)。
(二)培育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简称“培育产业”)
支持企业或相关单位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和功能总部;支持以龙头企业和骨干创新型企业为核心,以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为主体,构建产学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联盟,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符合张江示范区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根据健全产业链的需要,为引进重要企业或机构实施开展配套服务;支持针对企业承担专项工程和重大平台建设任务的需求开展的特色服务;资助产学研部门共建产业创新研究机构、联合实施技术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协同创新项目;资助新兴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为产业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三)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简称“促进创新”)
支持各分园根据产业定位,聚焦重点领域,培育行业领军企业,为重点企业承接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实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开展配套服务;支持重点领域的领军企业建设和提升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功能;支持重点领域的企业开展经认定的自主创新项目和产品的示范性运用和市场推广;支持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模式的自主创新;资助科技中小企业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提高研发管理和创新能力;资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境外并购收购,实施创新品牌的国际推广及申报国际认证、创制国际标准。
(四)培养和集聚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简称“集聚人才”)
资助各分园健全人才统计分析和人才评估机制,建设人才服务窗口和人才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支持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奖励;支持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留学生创业园、人才培养开发实训基地建设和引进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机构;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开发、使用和服务机制创新;支持产学研部门联合培育创新型创业人才、产业技术骨干和技能人才;资助人才公寓建设。
(五)提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品牌效应(简称“品牌建设”)
资助有利于提升张江品牌效应的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和品牌文化建设;支持分园及企业等单位参加国内外重要会展;资助分园组织企业开展创新项目引进、推介和重要项目的国内外合作;资助各分园之间就产业项目开展本市范围的合作;资助各分园组织国内跨地域和国(境)外的技术溢出转化和产业化。
(六)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纳入重大项目资助范围的项目应具有辐射多个分园、带动整个示范区发展的作用,主要包括优化张江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并能够覆盖各分园的管理服务项目,在重点领域中实施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应用工程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评估和监管等费用。
第四条 资助形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形式采用事前资助、事中跟投、事后补偿、政府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张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具体补助方式、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按各专项资助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五条 项目指南发布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除张江核心园),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后,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并发布,并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张江核心园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备案审核制,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项目管理流程
建设专项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实施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网上申报评审系统、资助项目跟踪查询系统、申报项目查重比对系统、项目承担单位信息系统、项目统计分析系统和专家库系统。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在各区县、各分园设立子平台并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平台的运维,实现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和项目信息共享。具体项目管理流程如下:
(一)项目征集
重大项目采取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征集与各分园组织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征集。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会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推荐,经区县政府同意并出具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后,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项目申请书、并纳入受理审核评审系统。
各类推荐材料需加盖分园管理机构和区县有关部门印章。同一项目仅限申报张江专项资金一个类别项目,不能多头申报。
(二)项目评审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其中重大项目的评审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对经评审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张江核心园重点项目的专家评审,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备案。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张江核心园和其他各分园的项目,形成项目立项和预算报告,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复审后提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三)项目公示
对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且应予公开的项目,在28365365进不去了站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实施内容、实施目标等。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推荐项目的管理机构予以核实释疑后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一并立项。对查实存在问题的项目暂不立项。
(四)项目批复
拟立项项目和预算报告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及预算按以下程序批复: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复;重点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张江核心园和其他分园下达书面批复意见,并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备案。
经批复的重大或重点项目分别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含项目任务书),并纳入项目管理平台。对需调整预算或未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告知分园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五)资金拨付
分阶段实施的项目采取签署合同后预拨付、中期评估后拨付和验收后拨付的方式。后补贴及贷款贴息等项目实行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对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批复和拨款申请,将市级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局应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县财政专户;分园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对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拨款申请,将市级资金拨付至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专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市政府批复中明确由分园所在区县政府配套支持的重大项目,各区县财政局应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县财政专户,并依据分园管理机构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六)项目监管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县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其中,重大项目的中期评估、审计验收等监管事项,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审计验收等监管事项,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分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项;相关区县在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审计验收工作之前,需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相关工作方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有选择地参加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项目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预期效果和审计结果,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整改意见或处理决定。
分园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汇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形成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区县政府提出评价意见后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监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审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有选择地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区县政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项目审计整改事项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区县政府监督实施。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原《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年度项目指南和各专项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各分园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订各分园的张江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