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04-1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提升服务水平,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各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分园管理机构投资自建、与企业及专业机构合资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委托企业及专业机构自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鼓励企业运用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资金来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聚焦支持具有专业化服务功能、规模化服务对象、标准化服务机制、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类服务平台的优化整合、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能力。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重点工作安排,通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分园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创新的共性技术需求,采取自建、与企业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委托企业自建的平台开放服务等方式,整合公共技术服务资源,完善技术共享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和科技基础条件,为企业提供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支持“智慧园区”建设。

  2、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支持分园管理机构采取自建、与专业机构共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或委托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开放服务的方式,针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转化、实施、保护,为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纠纷调解、专利托管、专利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融资评估、司法鉴定、专利转化、技术交易等公共和专业服务。

  3、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支持分园管理机构采取自建、与专业机构共建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或委托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开放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与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等多样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重点支持通过将现有小型中介服务平台整合建成功能综合化、客户规模化、服务标准化的中介服务平台。

  4、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支持科技企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创业服务机构所属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建设。重点支持其提升配套设施服务保障功能和开展针对性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方式)

  1、对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技术条件和开发管理服务系统等功能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其中,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平台的项目及开展“智慧园区”和网络安全管控中心建设等项目,按项目建设所需给予全额资助,并按项目进度分年度核拨补助资金;对分园管理机构与企业共建平台的项目,按比例资助;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2、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企业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企业或专业机构自建并开放服务的平台,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低价或免费服务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3、对成功培育科技企业的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按成功培育企业数量和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效给予资助。需要增加的资助内容及额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设和提供服务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为推进公共服务资源整合,优先资助符合产业定位、服务效益明显、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

  2、为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规模化建设,对重点资助的平台实行定向持续支持。即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投入,按年度项目指南申报资助的平台单位原则上不予更换。

  3、对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和一次性奖励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经费。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市场推广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等。

  4、项目申请主体需对应申报本平台的功能建设资助和服务补贴,不得申报本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得与无相关资质和业务的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5、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一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功能建设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对平台购置可共享的仪器设备和更新数据库、检索系统等相关软件项目给予资助;对构建覆盖分园重点区域的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第三代移动通信(3G)、TD-LTE规模技术试验网,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建设基于量子通信技术的专用网络平台项目和建设网络安全技术管控、互联网数据中心项目及运维给予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等能力提升项目给予资助。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的平台全额资助;对分园管理机构与企业等共建的平台的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平台最高资助7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1、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证明;上年度上海市孵化器考评评定级别证明;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证明; 2、财务报表;平台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仪器设施名称和单价清单;现有对外服务仪器设施纳入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证明。 3、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有关专业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服务客户名册;技术服务平台服务企业名册。分园管理机构委托建设或与企业合建的平台需提供有关协议。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相关资质。其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创业企业孵化平台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非国家级孵化器须在上年度上海市孵化器考评中获得优良以上评定级别。 2、申报主体应具有从事相关公共服务的能力。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公布服务标准。其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对外服务仪器设施价值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申报主体应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和覆盖园区的服务规模。其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符合分园产业定位,对同领域企业提供的服务量每年不低于50家;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与5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有300家以上登记客户;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有与10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和300家以上服务客户。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库和专家库,购置服务器等信息化管理硬件设施给予资助。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的平台全额资助;对分园管理机构与专业机构共建的平台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科技中介服务平台 对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共享数据库,向企业提供数字教育工程、法人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建设服务新业态项目给予资助。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的平台全额资助;对分园管理机构与专业机构共建的平台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 对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所属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添置共享技术设施(不含基本建设和办公设施及用品),建设市场服务、技术服务等软件系统给予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共享技术设施项目给予补贴。 资助额不超实际支出总额的50%;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平台最高资助4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二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提供服务 公共技术服务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企业共建、委托企业自建的平台面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优惠价格的技术开发、试验、加工、检测、产品推广及设计、设备共享等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涉及低价服务的项目提供实际收费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服务统计数据(包括低价和免费服务事项、服务次数和服务企业名册)。涉及知识产权托管的须提供与企业签署的协议复印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的项目提供培训计划和参训人员名单。 1、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企业及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需经分园管理机构委托。 2、公共技术、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累计不少于300家;创业企业孵化平台上一年度年累计实际入驻创业人员50名以上,累计服务企业100家以上;申请成功培育科技企业奖励的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平台,每年经创业苗圃培育新成立的企业不少于10家,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培育进入加速器的企业不少于2家。 3、创业苗圃培育新成立的企业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准,孵化毕业企业应符合《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沪科〔2002〕第275号)或符合孵化器报市科委备案的实施细则,进入加速器的企业标准按各区县和各分园有关规定把握。 4、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企业须在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符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沪府发〔2013〕80号)及实施细则,已实施股权激励。
知识产权服务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企业共建、委托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面向张江示范区企业开展专利价值分析师、专利工程师、专利评估师课程培训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与企业共建、委托专业机构自建的平台为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优惠价格的纠纷调解、专利托管、专利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融资评估、司法鉴定、专利转化、技术交易等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收费额的30%,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对张江示范区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的原告单位和获得胜诉的被告单位,补贴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调解法律服务费。 补贴服务费的30%;对单个维权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单个单位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提供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法院相关文书。
科技中介服务 平台以签订服务合同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 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研发成果管理、技术交易管理、咨询服务等信息中介服务的合同。 按工作内容配置金额的50%补贴。每份合同最高补贴40万元;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涉及中介服务合同的项目提供购买服务合同;其中信用中介服务项目还需提交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认证服务项目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
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合同。
向张江示范区企业提供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相关产品认证的合同。
与企业或专业机构自建平台签订购买覆盖分园或所属园区的综合管理等服务合同。
对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企业补贴 对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单位成功实施股权激励的单位,给予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补贴。 每个试点单位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复印件;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和《准予备案通知书》;股权/资产变更证明材料。
创业企业孵化服务 对平台开展创业辅导、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的50%;单个创业企业孵化平台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提供实际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服务统计数据(包括服务事项、服务人数、次数和服务企业名册)。
对成功培育企业的平台给予补贴 经苗圃培育每新成立一家企业。 补贴5万元 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提供年内经培育新成立企业的工商注册材料;孵化毕业企业和进入加速器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
每孵化毕业并在园区注册一家企业。 补贴20万元
每培育进入加速器一家企业。 补贴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