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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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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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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3楼 /(附:各受理地点汇总表)
邮编:201203
电话:68795959—3034或3031 负责人:郑广宏 工作人员:曹宏明 陈海洋
传真:58380017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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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的企业先在“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上注册登记,然后在网上填报相应的材料。为方便企业申报,2011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定期集中评审、分批认定的方式。收到合格申请材料后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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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3、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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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
2、附件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2010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企业2010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6)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文本、客户评价证明等;
(7)企业前3位高管简历。
3、网上填报提交材料包括附件上传要齐全,并与纸质材料一致。
4、书面材料应按申报表、附件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书面材料(注意签章齐全)报送2份,市认定办和各区县受理部门各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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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和受理
1)申请认定的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并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填报相关材料,填报过程中注意保存,再次开机后,仍可对未正式提交的保存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填报完成无误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修改。
2)网上正式提交后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送到企业税收所在区县的科委业务受理部门。
3)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核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集中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2)审查及认定
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按《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开展税务核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税务部门核查结果,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3)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
(4)证书变更
因企业更名(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不予变更证书)需要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换证的企业,登陆“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的“在线受理”栏,在线填写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企业打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附件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交到所在区县科委业务受理部门核查,材料合格后由区县科委业务受理部门集中报送到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附件材料包括:(1)原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2)变更前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4)变更后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5)其他相应材料等。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重新核发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5)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年度数据报送工作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4月30日前登录“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审核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并上传相关附件,书面材料在线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连同附件材料原件一式2份(区县科委业务受理部门和市认定办各1份)报送所在区县科委业务受理部门,各区县科委业务受理部门审核盖章后集中报送市认定办。《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审核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连同年度财务报表报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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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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