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07-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办法(试行)

 

  为深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的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以下简称“四新”)的创新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各分园根据产业定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广“四新”成果,实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创造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产业创新联盟建设。年度支持重点通过年度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重点领域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提高研发管理和创新能力。

  2、支持“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支持企业开展“四新”成果的推广运用;支持企业创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3、支持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建设创新品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推进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支持企业或专业机构建设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并实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支持企业创造品牌产品。

  第四条(资助方式)

  1、资助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对企业开展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2、资助“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四新”项目,对符合产业定位的信息技术创新与服务模式创新融合、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融合等示范运用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企业成功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创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市质量奖,给予事后一次性奖励。

  3、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项目。对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较快的企业;对企业牵头组建专利联盟构建的专利池,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许可交易发生的许可费;对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实施技术评估并与企业成功对接的项目,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需要增加的其他资助内容,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资助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重点资助的企业创新项目须符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有关要求和分园的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培育和发展。

  2、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不得包括不可预见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3、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对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用于试验性生产设备购置、软件购买或开发制作、创新技术或产品的中试等。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单个中心最高补贴5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在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证明;从事实验、中试的物理空间和相关条件证明,进入中试的研发项目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在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其他部门获得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对实施 “加速企业创新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资助。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完成“加速企业创新计划”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申报“加速企业创新计划”的企业须完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估、创新管理与方法培训和企业战略规划、创新文化、创新过程管理、产品和服务、核心技术和知识能力、组织结构和伙伴网络的改进。
对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补贴。 对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补贴。事后一次性补贴。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国家创新型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方案。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四新成果推广应用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四新”项目给予资助。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补贴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查新或检测报告或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知识产权证明;项目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的说明。 申请资助的“四新”项目须有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经专家组评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处于完成研发但尚未产业化阶段。
对信息技术创新与服务模式创新融合、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融合示范运用项目给予资助。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补贴 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项目处于中试或推广阶段的说明材料。 申请资助的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确属运用新技术提升产业能级并处于试验性运用阶段,而非产业技改项目。
对获批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项目给予补贴。 单个产品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的国家重点新产品。
对创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补贴。 对已立项的标准提案给予每项30万元的补贴;对已公布的标准给予每项100万元的资助。事后一次性补贴。 申报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文件,中国行业协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提案立项文件、标准发布证明材料。 申报资助的标准已获得有关机构的立项或发布,且标准所在领域符合所在分园的产业定位。
对创制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补贴。
对创制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补贴。 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给予每项50万元的补贴;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给予每项150万元的资助。事后一次性补贴。 申报国际标准文件,国际标委会提供的国际标准提案立项文件、国际标准发布证明(同时提供中文版)。 申报资助的国际标准已获得国际标委会的立项或发布,且标准所在领域符合所在分园的产业定位。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给予100万的事后一次性奖励。 授予称号的证明文件。 上年度实际获得有关奖项和称号。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上海市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
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达到以下绩效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到10件以上,同时在原有发明专利授权基础上增长20%以上。 给予50万元的补贴。事后一次性补贴。 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明;原有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及证明。 属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所要求的绩效。
对专利联盟构建的专利池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许可交易发生的许可费给予补贴。 按实际发生许可费的30%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联盟章程、协议等文件;成员单位名单;实际发生许可费的财务证明资料。 申请资助的联盟由10家以上单位组成,联盟牵头单位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示范区。
对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为项目转化实施技术评估和组织项目与企业成功对接等事项,在达到一定绩效时给予补贴。 按项目技术评估和组织项目与企业对接实际发生经费的50%补贴,单个中心最高补贴3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达到申报条件的各种证明材料;与企业成功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在企业落地的项目须提供交易、合作合同等材料。 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实施技术评估的待转化项目在100个以上;组织与企业对接的项目有5个以上与企业成功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在企业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