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3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
为加快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张江示范区各个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产业链建设和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各分园及所属园区对接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战略,构建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体系和产业体系。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1、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关键技术突破成果的示范应用。重点支持互联网原创影视创作及传播、立体电视内容制播设备和系统建设;数字出版的内容创作和投送发行、数字高清电影创作管理系统、数字媒体与文化艺术融合应用;现代设计产业链公共服务、数字化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先进装备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示范运用。
2、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链建设。支持园区聚焦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链的创作、传播、展现等环节引进关键企业或机构,培育发展产业集群;支持互联网教育产业创新;支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实施技术手段转型和应用系统集成,支持为文化科技产业配套的设备定制或改造,带动产业链的能级提升,创新文化科技业态。
3、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示范基地运营主体设立文化科技融合重点企业数据库,对主要产业指标和重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统计分析和规划引导。支持示范基地加快集聚培育文化科技企业,建立适合文化科技产业特色的产业孵化器,扶持文化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创业。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文化科技发展所需的技术服务、产权保护、成果交易、金融投资等各类平台,为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构建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资助标准和方式)
1、对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对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工程中处于中试或推广应用阶段的关键技术、先进装备和商业模式等创新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
2、对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链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对构建云服务应用系统、新媒体播发系统、数字高清编辑、集群渲染、音效合成系统集成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引进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领域的关键企业或机构提供公共环境建设(非基本建设类)项目,按《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资助事项给予资助。
3、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给予资助。对在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的示范基地,建立文化科技融合重点企业数据库,开展相关统计分析并提交统计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并实施规划引导,建立文化科技网站并实施信息共享、组织开展版权交易和贸易服务等项目,根据工作绩效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对示范基地针对文化科技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补贴,按《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试行)》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资助事项给予资助。
第五条(项目管理)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资助项目须符合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特点,单纯文化创意、品牌宣传等项目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示范应用”指处于中试、试用、推广应用阶段的创新项目,处于研发阶段和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或商业化运营的项目不在资助范围。如申请其他类别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2、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不可预见费等。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3、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补贴,对已拨付的补贴款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类别 | 资助事项 |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
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 对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用于试验性生产设备购置、软件购买或开发制作、创新技术或产品的中试等。 |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单个中心最高补贴5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在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证明;从事实验、中试的物理空间和相关条件证明,进入中试的研发项目证明材料。 | 科技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在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在其他部门获得资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
对实施 “加速企业创新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资助。 |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完成“加速企业创新计划”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申报“加速企业创新计划”的企业须完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估、创新管理与方法培训和企业战略规划、创新文化、创新过程管理、产品和服务、核心技术和知识能力、组织结构和伙伴网络的改进。 | |
对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补贴。 | 对单个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补贴。事后一次性补贴。 |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国家创新型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方案。 |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 |
四新成果推广应用 |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四新”项目给予资助。 |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补贴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查新或检测报告或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知识产权证明;项目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的说明。 | 申请资助的“四新”项目须有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经专家组评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处于完成研发但尚未产业化阶段。 |
对信息技术创新与服务模式创新融合、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融合示范运用项目给予资助。 | 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补贴 1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项目处于中试或推广阶段的说明材料。 | 申请资助的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确属运用新技术提升产业能级并处于试验性运用阶段,而非产业技改项目。 | |
对获批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项目给予补贴。 | 单个产品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的国家重点新产品。 | |
对创制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补贴。 | 对已立项的标准提案给予每项30万元的补贴;对已公布的标准给予每项100万元的资助。事后一次性补贴。 | 申报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文件,中国行业协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提案立项文件、标准发布证明材料。 | 申报资助的标准已获得有关机构的立项或发布,且标准所在领域符合所在分园的产业定位。 | |
对创制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补贴。 | ||||
对创制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给予补贴。 | 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给予每项50万元的补贴;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给予每项150万元的资助。事后一次性补贴。 | 申报国际标准文件,国际标委会提供的国际标准提案立项文件、国际标准发布证明(同时提供中文版)。 | 申报资助的国际标准已获得国际标委会的立项或发布,且标准所在领域符合所在分园的产业定位。 | |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 给予100万的事后一次性奖励。 | 授予称号的证明文件。 | 上年度实际获得有关奖项和称号。 | |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 ||||
对上年度获得上海市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 | ||||
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 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达到以下绩效的企业:企业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到10件以上,同时在原有发明专利授权基础上增长20%以上。 | 给予50万元的补贴。事后一次性补贴。 | 上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明;原有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及证明。 | 属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所要求的绩效。 |
对专利联盟构建的专利池向联盟成员开展专利许可交易发生的许可费给予补贴。 | 按实际发生许可费的30%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联盟章程、协议等文件;成员单位名单;实际发生许可费的财务证明资料。 | 申请资助的联盟由10家以上单位组成,联盟牵头单位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示范区。 | |
对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为项目转化实施技术评估和组织项目与企业成功对接等事项,在达到一定绩效时给予补贴。 | 按项目技术评估和组织项目与企业对接实际发生经费的50%补贴,单个中心最高补贴3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达到申报条件的各种证明材料;与企业成功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在企业落地的项目须提供交易、合作合同等材料。 | 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实施技术评估的待转化项目在100个以上;组织与企业对接的项目有5个以上与企业成功交易或以其他形式在企业产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