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为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的国际化人才高地,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结合张江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的优秀人才奖励和创业资助、人才公共服务、人才培育引进等项目。
第二条(资金来源)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和培育引进。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张江示范区重点工作安排,通过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支持领军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业;对张江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予以奖励。
2、支持人才公共服务。支持分园推进人才服务中心建设,引导整合社会人才服务资源,创新人才服务模式,实现人才服务“一站式”办结,提升人才管理服务水平。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才创业园等特色人才基地建设,鼓励创建张江示范区国家级人才基地。支持企业建设人才公寓。
3、支持人才培育引进。支持产学研机构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以企业为主建设联合实验室、人才实训基地,把人才培育嵌入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第一线。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引进各类人才,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
第四条(资助方式)
1、对人才创新创业给予资助和奖励。对领军人才运用自有知识产权创办企业的初创期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一次性补贴。对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评选为张江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人才服务和管理创新给予资助。对服务功能健全,服务绩效明显的分园管理机构自建或委托建设的人才服务中心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对张江示范区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才创业园开展制度创新和健全人才服务配套设施(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对人才服务中心承建的人才文化地标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被评为国家级的人才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人才培育和引进给予资助。对以张江示范区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联合实验室、人才实训基地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需要完善技术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按项目进度核拨资助资金。对成功引进千人计划人才、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经批准建设的人才公寓贷款和租赁社会房源改造人才公寓的贷款给予事后一次性贴息。
5、对人才建设改革创新需要增加的其他资助内容,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有关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的资助项目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对分园人才服务中心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分园建立或委托建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限于一个,分园所属园区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站点、窗口等纳入分园人才服务中心建设体系,不另行资助。分园管理机构建立或委托建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须为企业法人并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适用本资助办法。
2、对人才公寓类补贴项目完善手续。申报人才公寓建设贷款贴息,须提交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批建的有关文件;申报租赁社会房源改造人才公寓的贷款贴息,须提交区县房管部门有关批复。
3、对张江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的奖励,由分园管理机构推荐,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评选后择优奖励。推荐条件和名额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4、申报项目时,在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不可预见费、管理费、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设备折旧费、税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以及与本办法资助内容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情况编制预算,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
5、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和集聚优秀人才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类别 | 资助事项 |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 |
人才奖励资助 | 奖励 | 对各分园推荐的张江科技创新创业优秀人才,依据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标准经综合评选后择优奖励。 | 对被评为科技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因名额限制未获科技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择优评选后给予15万元奖励。 | 科技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文件复印件;区县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本市综合评选结果(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提供) | 参选人才为单位在张江示范区内且在该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专职人员,经各分园推荐并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评选;符合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条件;对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经区县有关部门认可;奖励名额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综合评选情况确定。 |
资助 | 对领军人才运用自有知识产权创办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给予初创期补贴。 | 最高补贴2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企业营业执照、领军人才证书复印件;专业评估机构对发明专利的评估结果。拟建实验室和生产线与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具有直接关联性的专家组评估意见。 | 企业在张江示范区内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法人代表为经认定的领军人才,企业创办3年之内,拥有3项以上经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评估为有商业价值并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等)。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企业经营范围。 | |
对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建设实验室和生产线给予资助。 | 按项目总预算的30%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
人才公共服务 | 人才服务中心 | 对达到以下功能条件和服务绩效的分园人才服务中心给予资助:建立并运行人才资源数据库、人才统计分析和人才需求目录工作机制;建立人才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结机制;建立园区各类高层次人才信息表100份以上;每年发布人才需求目录4期以上;帮助用人单位成功引进千人计划人才和领军人才;提供人才培训、高层次人才寻访、人才政策咨询、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评定与咨询、人才公寓申报、企业注册等服务覆盖园区企业数达到园区企业总数的30%以上且企业有较高的满意度。 | 对分园管理机构自建或委托建设的人才服务中心全额资助,最高资助4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法人资格证明;达到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达到资助事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 人才服务中心为实体法人(不含机关和事业法人)并入选张江示范区人才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所建人才资源数据库、人才统计分析和人才需求目录发布制度与张江示范区人才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按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要求提交人才统计分析报告和开展有关人才评选工作。全面达到资助事项要求的功能条件和服务绩效。 |
特色人才基地 | 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人才管理服务和使用评价制度,创新和承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赋予的先行先试项目、健全人才管理服务配套设施(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给予资助。 | 按先行先试项目审核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人才基地最高资助3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市有关部门对人才基地的认可文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先行先试项目的认可意见。 | 人才基地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并在张江示范区内,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基地运营主体为企业法人;所申报的先行先试项目事先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认可。配套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 |
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的张江示范区人才基地,在国家有关部门授牌的同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授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某某人才基地牌匾并给予奖励。 | 对单个基地的建设运营主体(企业法人)奖励100万元。事后一次性奖励。 | 人才基地建设运营主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管地证明;人才基地被评为国家级基地的证书复印件。 | 人才基地建设运营主体为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示范区内;基地被评为国家级基地并经考核评估保持国家级基地称号。 | ||
对打造人才文化地标的项目给予资助。 | 资助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最高资助3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项目建设规划和方案,区县政府批准建设文件。 | 项目建设规划和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 ||
人才培育引进 | 人才培育 | 对以张江示范区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人才培育联合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项目给予补贴。 | 按项目总预算的50%资助,单个人才实训基地或人才培育联合实验室最高资助2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 | 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成立文件,共建协议,受训人员名单。 | 申报主体为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所共建的联合实验室或人才实训基地为正式成立的培训机构且有100名以上受训3个月以上的受训人员(临时组织的受训活动人员不计算在内),入选张江示范区人才实训基地或人才培育联合实验室试点单位。 |
对以张江示范区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人才实训基地完善技术条件项目给予补贴。 | |||||
人才引进 | 对成功引进经省部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千人计划人才、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单位给予补贴。 | 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每成功引进1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20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补贴。 | 单位引进人才合同,经省部级(含)以上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关认定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报主体为张江示范区内企业法人,引进的人才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且合同期在两年以上;引进人才经省部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引进其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需具有高级职称或国际职业资格并在全球500强企业任过区域副总裁以上职务,同时与用人单位签署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 |
人才公寓 | 对由企业建设并运营的人才公寓建设(或租赁社会房源改造为人才公寓)的贷款给予贴息。 | 在还本付息后,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每个分园最高贴息10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 银行贷款合同,人才公寓批建文件复印件,人才公寓营业执照,房租租赁合同和人才公寓改建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 申报主体具有人才公寓经营资质;人才公寓建设或租赁社会房源改建人才公寓的项目经区县有关部门批准;贷款已还本付息。 | |
备注 |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拥有的先进技术和高端项目的中试或试制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资助办法给予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