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07-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资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资助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企业信用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环境,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141号)及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制订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张江示范区各分园及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不含张江核心园)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完善信用共享系统,积极推进信用产品应用推广与创新研发等。

  第二条(资金来源)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资助资金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内容)

  围绕全国诚信体系建设,接轨国际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整体协调、夯实基础、持续运作、机制创新。重点支持分园及所属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信用评价、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创建诚实守信的创新创业氛围。年度支持重点通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

  1、完善信用管理服务。支持分园及所属园区管理机构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和构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服务机构和企业等提供信用综合服务。鼓励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建立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张江示范区大数据信用管理服务系统,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评估模型、评价标准、评价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数据标准,促进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归集企业信用数据。支持分园及所属园区信用管理机构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信息数据技术规范和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制度,充分运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系统和各级各类信用管理平台交换信息机制,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归集管理,形成行业化、规模化、特色化的信用数据库。

  3、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支持分园及所属园区信用管理机构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授信机构,结合实际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估模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推广应用信用产品。支持分园及所属园区信用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特点运用或开发创新性、适用性强的特色信用产品;引导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灵活运用信用产品,提高市场风险防范能力。鼓励分园在自身管理和服务中运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四条(资助方式)

  1、对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给予补贴。对分园及所属园区建立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信用考评,牵头建立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建立并实际运行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和查询使用系统等事项,按一定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对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建立覆盖分园所属各园区以及辐射服务其他分园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其达到的规模,按一定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2、对信用管理机构开展企业信用数据采集和维护给予补贴。对因采集企业信用数据或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交换数据发生的费用,对使用信用查询服务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3、对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给予补贴。对信用管理机构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授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模型等所发生的服务费用,根据实效和发生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4、对科技企业使用信用产品给予补贴。对于针对科技企业特点开发并运用特色信用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对科技企业使用信用产品所发生的服务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事后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项目管理)

  在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评估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项目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信用建设项目特点,增加以下管理事项:

  1、信用管理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并具有相关资质,原则上以分园为单位协调建立,分园所属园区因管理体制不同确需建立信用管理机构的,须向分园管理机构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无偿提供信用信息。资助申请由信用管理机构统一申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不单独受理企业申报的项目。

  2、分园及所属园区建立的信用管理机构,须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并于每年3月份前报送上一年度建立信用档案、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经过信用评价的企业数量。未经备案和未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不予补贴。

  3、申报项目时,项目预算中不得包括房屋租金、土地费、基本建设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奖金、不可预见费等。对企业信用建设的资助均为事后一次性补贴,在项目评审阶段验收,对不符合实际绩效和资助条件的项目不予补贴。 

   4、项目申请主体应对各类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须加盖申请主体和所涉有关机构印章并出具承诺书。对弄虚作假或提供数据存在严重误差的项目不予资助,已拨付的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实施期限)本资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

  第七条(解释权)本资助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资助事项和资助标准明细表(试行)

 

类别 资助事项 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申报材料(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申报条件(除项目申请书规定外)
信用管理服务 首次申请补贴的信用管理机构须达到以下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数、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企业数、实施信用评价的企业数分别占分园或所属园区企业数的50%、50%和30%;在分园及所属园区网站定期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使用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和查询系统的企业数不少于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数。再次申请补贴时,在上次申请时达到的数据基础上各增长10%。 对达到资助事项各项要求的单个信用管理机构按项目总预算的50%补贴;其中:对分园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分园所属园区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登记或注册材料。分园管理机构委托建立的信用管理机构需提供有关协议。达到资助事项各项要求的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并入选张江示范区信用管理机构建设试点单位,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2、具有相关资质和良好的信用服务业绩,无不良信用记录;所服务企业的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高新区范围内。
3、申报项目达到资助事项的各项要求或实际发生了相关费用;申请信用管理服务类补贴的分园信用管理机构只能申请一个资助事项。
4、建立的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估模型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
5、所开发的特色信用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认可并被普遍使用。
对分园信用管理机构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建立覆盖分园的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数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企业数占分园企业数的80%以上,实施信用评价的企业数占分园企业数70%以上的加大补贴力度。再次申请补贴时,在上次申请时达到的数据基础上各增长20%。 对达到资助事项各项要求的分园信用管理机构按项目总预算的50%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采集征信数据 对采集和维护企业信用数据、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交换数据、使用信用查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按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分园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分园所属园区的信用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财务资料;委托专业机构采集数据的有关协议。与各级各类信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共享的合作协议。
信用评价制度 对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估模型给予补贴。 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分园的信用管理机构最高补贴50万元;对分园所属园区的信用管理机构最高补贴2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财务资料;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估模型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的评价报告。
信用产品创新和应用 对分园信用管理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特点开发特色信用产品,在使用产品的企业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给予补贴。 单个创新信用产品按以下条件给予补贴:使用该项产品的园区企业数占园区企业总数分别达到20%、40%、60%以上时,分别补贴50、100、15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所开发的特色信用产品经有资质的授信机构评价认可的评价报告;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的企业数据及企业名册。
对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使用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给予补贴。 按购买信用产品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40万元。事后一次性补贴。 购买信用产品的合同;购买信用产品情况报告(含信用产品具体内容、来源、用途、应用效果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