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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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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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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张东路1387号34幢3楼 /(附:各受理地点汇总表)
邮编:201203
电话:68795959--3053或3052 负责人:郑广宏 工作人员:顾维民 孙东方
传真:58380017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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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注册登记,然后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相应的材料。 为方便企业申报,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认定的方式,将在6月底,8月底、10月底分三批进行专家评价,当年度审批完10月31日前递交的申请,受理后开始分批进行专家评价,并在60个工作日内网上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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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请企业属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和认定:
企业征税方式为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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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及相关表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名单”(2008-2011年度名录),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可到上海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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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和受理。
(1)申请认定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注册登记,获取用户填报号。
(2)根据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见填表说明),填报过程中注意保存,再次开机后,仍可以对未正式提交之前的保存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填报完成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请注意以上三批具体办理时限)。
(3)网上正式提交后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即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送到区县科委的业务受理部门,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送到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附:各受理地点汇总表)。
(4)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是指标审查,即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上述七项指标有一项不达标,形式审查即不予通过);二是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一并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2、审查及认定。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4、企业更名。
(1)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换证手续的企业登陆“上海科技”网站或“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的“在线申报”栏目,在线填写、打印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企业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表格并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至各区县科委、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核查后提交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按上述第三条流程办理换证手续。重新核发的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4)企业更名分成简单更名和复杂更名二种:
简单更名 -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复杂更名 -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专业等)引起的名称变更。所需提供的材料(其中7-9项材料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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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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